巴建发[2007]13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
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的具体行动。一年多来,我市禁止现场搅拌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部份建设项目无视有关规定,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甚至出现了在施工场地建设移动搅拌站的现象,严重干扰了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秩序。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禁止现场搅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和在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巴府办发[2005]47号)和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工作的通知》(巴建发[2005]25号)相关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包括使用小型搅拌设备和移动式搅拌站进行的现场搅拌)。
二、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形式的移动式混凝土搅拌站(楼)、临时混凝土拌合楼。正在建设和拟建的移动搅拌站、拌合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无条件撤除。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商品混凝土。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积极搞好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满足广大用户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需求。同时,切实搞好商品混凝土标准化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商品混凝土,不得拒绝小批量混凝土供应。
六、建管、建设监察、质监和散装办要加强配合,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并于十一月上旬对巴城所有建筑工地组织一次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要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一条:没有了!